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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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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世界上有两个法系,一个是海洋法系,另外一个是大陆法系。我国偏向于大陆法系,但属于社会主义法系。海洋法系也称美英法系,其中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新加坡,韩国等等国家,这几个国家都属于比较发达的国家。因为海洋法系国家比较少,世界上只有亚洲,北美还有非洲少数国家加入,所以他也就是廖寥几个比较发达国家。
从政治上来说,欧洲大陆法学体系是不同于封建王朝的一个法学体系,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也是当时清王朝企图变法图强的一个初衷。但是,我们知道,这个体系与顽固的君权专治法学体系是有很大冲突和深刻矛盾的,因此,在清朝是无法实际实行的,所以著名的“戊戌变法”,仅仅百日而亡。
但是,时代要进步,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大趋势。
清朝被推翻之后,民国政府还是以欧洲大陆法学体系为基础,建立了中华民国的宪法框架结构,其基本法学原理,都是依据欧洲大陆体系的,例如严复翻译了孟德斯鸠《法意》,在知识分子中间和政治家法学家中间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香港没有死刑,曾经有,后来被废除了。
1993年香港正式废除了死刑。在此之前,死刑是自香港皇家殖民地成立以来的一贯判决,谋杀、绑架撕票和盗版等罪行均可以判处死刑。
最后一次死刑是在1966年:虽然1993年才正式从法律上废除死刑,但是实际上再更早的时候,香港早就已经停止死刑的判决了。
香港的最后一次处决死刑犯是在1966年11月16日进行的,当时26岁的黄启基在斯坦利监狱被吊死。从1937年斯坦利监狱开业至1966年,122人在香港被绞死。在此之后,死刑被暂停。其中一个原因是,英国在那个时候废除了死刑,所以虽然香港没有正式废除,但是实际上暂停了死刑的执行。
当时,香港总督根据皇家的赦免权,将被判死刑的人的刑罚统统减为终身监禁。1993年4月,香港正式废除死刑。从那时起,终身监禁一直是香港最严厉的惩罚。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法律制度独立原则,尽管在中国大陆仍然执行死刑,但香港在回归祖国后仍继续废除死刑。
关于死刑的冲突:关于死刑的第一次冲突,发生在香港总督和英国女王之间。当时香港总督默里麦理浩爵士拒绝了一名死刑犯的上诉,这名死刑犯蔡先生要求将他的死刑改判为终身监禁。然而,一共71名香港居民,包括主要律师,致函英国外交大臣,代表死刑犯蔡先生请求缓刑。最后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根据英国外交大臣的建议给予蔡先生缓刑。
王室的决定让总督和高级官员尴尬,而且没面子。一时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当时的香港媒体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判处死刑是完全正常的,考虑到香港目前的情况,这是最合适的。华人社区领导人则指责英国政府“干涉”香港事务,这是不尊重中国的习俗。
但最终维持了女王的判决。
香港回归以后成立特区,仍然适用英美法系也就是普通法系。
英美法系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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