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刑法是不是很严格

励志人生- 2023-08-28 14:05:25

宋代刑法史 搜狗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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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宋朝有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女性参军
  2. 为什么说宋代是古代最为讲究法制的时代
  3.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
  4. 宋代重典惩治盗贼的特别刑事法规名词解释

宋朝有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女性参军

这个问题没有查过历史记载,不知宋朝有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女性参军,但从事实看,应该是没有这条法律。杨门女将不就是女性参军的吗?

为什么说宋代是古代最为讲究法制的时代

宋神宗期间北宋政府改善法治建设的举措也是十分优秀的。这些改革也让北宋成为了中国封建历史上法治体系最为完善的朝代。

在五代乱世之时,各个政权对于法治的建设都不十分上心,一来当时最重要的问题是军事争端,二来当时各个政府下辖的人民数量不多,且连基本的生产都难以保证,政府根本没有精力去增强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一点是,五代时期名门被屠戮殆尽,而且社会教育水平低下,中国全国也没有多少真正具有执法能力的官员,这让法律的完善与推行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五代时期的政权大多还是按照唐代的法律来审理案件,初期的北宋政府也采用了这一方案。

不过随着北宋政权的统治逐步稳定,这一陈旧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北宋政府的统治需要了,因此北宋宋神宗时期,采取了一系列完善封建法治的措施,让国家的法治达到了空前的高度。

以敕代律,完善法规

上面提到北宋初期依然采用了唐代以及五代时期所使用的法律,沿用了敕、律兼行的方式。直到建隆四年才对后周的《显德刑统》进行了修订,并编辑了宋敕。之后又修订了《宋刑统》三十卷,《建隆编敕》四卷,仍谈采用了敕、律并行的方式。

到了宋神宗年间,其对于《宋刑统》进行了重要的修订,他命令曾布对《宋刑统》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删减了一些繁杂,冗余的条目。而宋神宗时期最重要的法治改革则是其对于敕、律地位的确定。宋神宗时期,对于"敕"的编定十分注重。王安石执政不久之后,就主编出台了《熙宁详定编敕》二十五卷。后来又陆续推出了《新编续敕并叙法条贯》,《熙宁新编常平敕》等法律文书。

在这些文书的帮助以及宋神宗的授意下,敕的地位得到了极大地提高,宋神宗认为律不够周全,因此要求所有案件都按照敕来断定,虽然此时宋朝的政治明面上还是律、敕并行,但是实际上敕已经彻底代替了律的地位。

除了对纲领性的敕的编定十分上心之外,宋神宗还十分留意细节法令的制定。宋神宗在元丰二年提出了十分著名的关于敕、令、格、式的区分理论。他认为敕就是实际的法律,而令、格、式则是具体的法规。而且从这一年开始,宋朝的法律正式将敕、式区分为敕、令、格、式。

对于宋神宗的理论,在《长编》中有如下记载:"设于此而逆彼之至曰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之谓令,治其已然之谓敕。"

元丰七年,《元丰编敕令格式》正式完成,其中将治罪的方法编入敕,将需要禁止的条例编入令,将奖赏的方式与多少编入格,将表奏,账籍,关牒,等有体制的事务编入式。至此宋朝的明文法律得到了极大的完善。

不过法律条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总是会出现一些在《元丰编敕令格式》中没有记载的案例,在宋神宗时期,这样的案例一旦发生,要用其他相似案件的判例来进行比对参考着进行审理,这与当今的判例法几乎如出一辙。

为了帮助官员们熟悉这些案例,宋神宗还组织人员编纂了《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并将其分发给各级官员以供参考。之后宋神宗又派人编写了《元丰断例》作为补充。此事在《宋会要辑稿》中有如下记载:"以颁降指挥厘为申明,凡申明所载者,悉与成法参用,凡律、令、敕、式或不尽载,则有司引例以决。"

至此,宋神宗基本完成了对于法律条文的完善以及修补,在条文法以及判例法的共同帮助下,绝大部分的案件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了,这样完善的法律制度在之前的朝代中是难以想象的。虽然宋神宗的法律改革被后来的保守派官员摧毁了一些成果,但是这几部法律著作依然是中国封建法治发展史上的丰碑。

设置明法科目,培养法治人才

上面说到,五代时期法治不振的重要原因就是缺少懂得法律知识的人才,而立志于革新北宋法治体系的宋神宗又何尝不知道这一点。为了培养更多的拥有法律基础的官员,在熙宁四年,北宋政府对于科举考试的制度进行了一次改革,他们增设了一门新的科目——明法。在其中考察学生们对于《刑统》的理解情况,并会让他们模拟判案。

不过当时的学子们对于法律知识依然不是很有兴趣,在熙宁六年的考试中,报考明法一科的学子寥寥无几。为了改变士大夫们不学习法律的问题,宋神宗只好下令要求进士们大部分都要加试法律知识,如果过关了,就可以被授予官职。而如果没有过关,就两年内不能出任任何官职。此事在《长编》中有如下记载:"自今进士、诸科同出身及授试监、簿人,并令试律令大义或断案,与注官;如累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候二年注官。"

不过当时还有特殊的一类人,也就是中举的前三等是可以免试法令的。不过当时有官员提出,这些进士大多都要担任地方高级官员,对于法令的掌握程度至关重要,因此宋神宗更改诏令为所有的进士都要加试法令,任何考试法令不通过的学生都不能做官。在这样政策的倡导下,学子们开始纷纷注重对于法令的学习,这无疑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宋神宗时期官员的法律知识可能是封建历史的巅峰

而且愿意报考明法一科的学子的数目也有了明显的上升,在熙宁九年的时候,只有三十九人报考了明法,而在元丰二年时,报考明法的人数就已经增加到了一百四十六人。这表明宋神宗在位后期越来越多的学子开始主动投身于法律学习之中,这让北宋政府拥有了大量懂法的官员,他们有着丰富的法学知识,以及成熟的判案能力。这对于推行法治的重要性可能比法条的完善还要重要。

重视普法,取信于民

随着宋神宗完善了法律条文的制定,并培养了大批专业法治人才之后,下一步就是教育人民要奉公守法了。普法教育在当今社会是十分常见的事情,但是在北宋时期,这样的政策不可谓不超前。

以前的百姓不比如今,缺乏知识基础的百姓往往对于法令的具体要求不能完全理解,有人因为不知道法律的具体条令而无心犯下重罪。为了缓解这一情况,当时的大臣彭汝砺向宋神宗上书希望朝廷能够对百姓进行一定的教育,让他们大体知道法令的具体内容。此事在《历代名臣奏议》中有如下记载:"乞悬法示人,各以时宪于州、乡、县、保……其知如是,则其法如是;其罪如是,则其刑如是。使天下子民知天子所以教爱之如此。……得有所币也,刑可得而省矣。"

不过这样做的成功率在当时看来几乎是天方夜谭,首先百姓们的知识水平不足,有可能听了讲解也不知所谓,其次将人民全部集中起来进行教育的难度也十分夸张。

因此宋神宗部分采纳了他的意见,他在国子监设立了"律学",专门教授法令的相关知识。除了官员、举人们依然可以在这里进修之外,民间的部分士大夫也可以进入国子监学习法律知识,而这些人就是宋神宗进行普法教育的重要手段。这些士大夫在民间素有名望,他们回到家乡之后也会尽心教授同乡们法律的相关知识,在这种政策的帮助下,北宋农民对于法律的认识达到了全新的高度,而这也是北宋法治体系建立的重要基础。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依法治国一直是部分政府的理想,但是古代信息传达的低效,以及法治意识的淡漠让这样的理想似乎永远不可能实现。但是在北宋时期,在宋神宗与王安石等人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封建王朝的法治建设达到了匪夷所思的高度,其建设理念与当今的法治理念几乎一致,不由得让人感叹这一对君臣的超前观念。

他们先是完善律令,做到有法可依,而且宋神宗还以敕代律,废弃了之前敕、律并行的局面。让法治体系更加简单明确,为之后的普法以及执法环节铺平了道路。之后宋神宗还特别重视法治人才的培养,让北宋拥有了一批能够完成审案,断案的官员,这对于法治体系的建设也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其对于法律教育的重视也让北宋文人们都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这为之后的法律发展提供了条件。最后就是宋神宗对于普法的重视,他希望百姓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因为只有这样法律才达到它真正的作用,预防犯罪的发生,而不是亡羊补牢一样的处理罪犯。可以说宋神宗时期的法治建设几乎无可挑剔,这段时间法治的发展为之后的中国王朝指明了道路。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

1杖刑2因为宋代认为罚金不能惩治罪犯的心理,而轻刑又不能有效震慑罪犯,同时又不愿意频繁地使用死刑,因此采用了以杖代罚的方式,即用竹杖或木杖进行鞭打。3杖刑在宋代是非常普遍和重要的一种刑罚,它不仅被用于惩罚小偷、流氓等轻罪犯,也被用于惩罚叛逆、谋反等重罪犯,甚至在一些经济案件中也被使用。杖刑的使用不仅起到了惩罚罪犯的作用,也成为了社会治安维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宋代重典惩治盗贼的特别刑事法规名词解释

在宋代"重法"思想的影响下,宋朝政府出台了很多的针对盗贼的重要刑法,而有些也是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很多种犯罪措施所创新出来的,就比如说在神宗时期所出台的《盗贼重法》来看,据其中的重要描述讲到"凡囊橐之家,劫盜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盜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分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配五百。"

从中便可以看出,在针对那些有着包庇和藏匿的犯人来讲,视情节严重的便要处斩,而就算不严重的也要发配流放。跟《宋刑统》相比,还是比较苛刻严格的。同时不仅如此,凡事有犯了重法的,不管是哪个地域的,就算不被包括在重法之下,之要存在包庇和藏匿的都是会以"重法"来进行处罚。

在从《宋刑统》出台后,便有了针对各个犯法之人的的措施,在针对藏匿这一块来讲,也是有所考究的,其中描述到:"诸知情人藏匿罪人,若过致资给,令得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但是其惩罚力度,却不是有着很大的重视。

而且不仅在《宋刑统》中有着相关的记载,就连在《宋会要辑稿》中也是存在着不少有关对盗贼惩罚的相关描述,所以在以往的盗贼惩罚措施上,对盗贼所出台的法律来说,就已经有了不少的改变和加强。

同时,其中"重法"中所包括的,折杖法,刺配,凌迟等法律,对盗贼看来,已经起到了一个不小的警示作用了,毕竟谁也不想只是简单的偷个东西就要用如此重的刑法来惩罚自己,那可以有些得不偿失了。

在这以上的法律出台后,也可知对盗贼的惩罚严酷在这几个方面上,一是,可能会连累自己的家事,甚至是骨肉,在重法之中看来,如要犯了盗窃罪这足以是堪比谋反的程度性了,二是,如犯了盗窃罪,是要把自己的所有家产给告发人的。

就单这一点,那也够吓退不少人的了。所以在对待盗窃的犯罪上宋代政府可是下了不少的功夫啊。由此看来,重法的出现很大的程度上对盗窃犯罪有了一定的约束性,对待盗窃者们的惩罚也堪比一些没饭,叛乱人员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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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士大夫的特殊司法待遇入手,漫谈宋代士大夫对于司法制度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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