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16个地州市(云南省16个地州市人口排名)

佚名- 2023-09-05 14:07:15

云南区划调整设想,16个地市州精简为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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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2023年云南省中小学是否停课
  2. 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奖励办法

2月11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云南省高校、中职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学时间延期至2020年2月底以后,暑假放假时间相应顺延。通知如下:

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

云应疫指办发〔2020〕7号

各州、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省教育厅: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高校、中职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学时间延期至2020年2月底以后,暑假放假时间相应顺延,确保国家规定的春季学期课时总量不减少。具体开学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综合研判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积极筹措准备防疫物资,督促指导学校制定开学预案,落实学校和师生疫情防控措施。

三、学校要提前谋划做好开学各项准备工作,调整教学计划,建立完善健康监测、每日报告、杀菌消毒、应急处置等机制。严格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值班带班制度,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返校,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门,师生进入校门一律核验身份和检测体温,对发烧咳嗽者一律实行医学隔离观察,不服从管理者一律严肃处理。

四、教职员工原则上要在2月底前14天返回工作地,居家观察。教师要通过信息化方式,向学生推荐一批复习资料、阅读书目和音乐美术影视作品,引导学生开展自主学习。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等要采取“人盯人”措施,全面掌握每一名学生动态,主动联系每一名学生,了解每一名学生健康状况,提醒和强调不得提前返校等要求,为学生假期学习和复习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学生和家长要积极学习宣传疫情防控知识,接受健康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开展课外阅读、艺术鉴赏、家务劳动、室内锻炼、家庭观影等活动,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及时就医,并报告班主任、辅导员。

六、各地各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国家网络云课堂、云南省“云上课堂”等各级教育部门建立的网络、电视等平台,以“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项目的课程资源为基础,吸收其他优质网络课程教学资源,为中小学提供丰富多样、可供选择的优质网上教学,落实“停课不停学”要求。初三、高三毕业班可以通过网络教学为学生提供学习复习支持。各地各校在原计划正式开学日之前,不得提前开始新学期课程网上教学。正式开学后,所有新学期课程要从头“零起点”教学。

七、各高等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在线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采取政府主导、高校主体、社会参与的方式,共同实施并保障高校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在线教学。

八、正式开学前,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违者吊销其办学许可证。严禁教师组织、参与补课,一经发现,取消其教师资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全市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组织动员全市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央文明办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单位,是指在当地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符合文明单位创建标准,按规定程序推荐评选,具有较强带动力、影响力和良好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按照“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积极创新、群众满意”的要求,着力提升广大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和单位的文明程度,全面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组织、有规划、有人员、有举措、有经费、有活动。干部职工普遍知晓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主动参与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城市创建活动。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积极培育、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加强网络文明传播,传承文明,引领风尚。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结对共建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挥自身优势,扶贫济困、挂钩扶贫工作扎实有效。

(三)业务工作实绩显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决策民主,群众满意率高;窗口服务行业管理规范,工作细则,服务周到,便民利民,群众满意;企事业单位坚持深化改革,加强诚信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工作成效居于当地同行业前列;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科技组织能遵守党和国家相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建设,有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切实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在同行业中能起示范带动作用,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较好。

(四)文化建设扎实有效。重视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氛围。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科学、文明、低碳、节俭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开展经常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在文化体育活动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五)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工作纪律严明,规章制度健全,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各个工作环节有序、高效运行,保障干部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关心干部职工生活,积极帮扶生活困难职工。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法治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民主气氛浓厚。

(六)内外环境整洁优美。工作条件优良,服务设施配套。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全面实现办公区和生活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亮化。重视服务窗口、大厅环境建设,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配置齐全,服务规程等软环境设置合理、美观。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良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工作纪律严明,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单位干部职工无严重违纪和违法案件,无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员工无计划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八)示范作用明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指导和推动挂钩联系点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共建共创活动。扶贫济困,挂钩扶贫工作扎实有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支持和参与文明城市建设方面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五条市级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一届,与昆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一同评选。

第六条市文明办在每届申报前修订印发《昆明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规范明确申报和评选要求。

第七条凡本市辖区内被命名一年以上的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在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领导班子成员或多名干部职工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查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环境污染事件,以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其它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四)干部职工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干部职工有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按照申报审核、公示推荐、测评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审核。在市文明办确定的申报期内,按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各申报单位向属地文明办提出创建申请,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文明办向市文明办报送推荐报告。

(二)公示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文明办向市文明办推荐前,要在拟推荐单位的显要位置和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向市文明办提交推荐报告。

(三)测评审定。市文明办在对推荐申报单位进行测评、征求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同意,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文明委审议批准。

第四章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昆明市级文明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并授予牌匾和证书。

第十条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可向上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市级文明单位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评选命名当年和保持荣誉称号期间,每年奖励全体干部、职工1个月应发工资。

奖金来源: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奖金来源,可从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可计入企业成本。市级行政单位、事业和参公管理单位由市财政保障;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行政单位、事业和参公管理单位,街道、乡镇奖励奖金来源,由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按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奖金不能重复享受。

市属各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按照《云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执行。奖金来源同上。

市属各单位,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的,按照《云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执行。奖金来源同上。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对创建昆明市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负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三条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对昆明市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

第十五条市级文明单位实行复查递进制,每三年评选命名一次。每期届满后,上届市级文明单位自愿申报复查,复查通过后由市文明委通报继续保持荣誉。在复查年度内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复查参评资格。复查测评成绩低于75分的,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合并或分解的,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下一届可在下一级别上申报;市级文明单位改变名称的,保留原荣誉称号,但应在三个月内向市文明办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否则原荣誉称号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整改创建重新达标的,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创建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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