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冷知识(人贩子?)(人贩子的手段有多残忍)
737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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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牙子,就是买卖人口的贩子。
在古代,这是一种职业,是合法的。古代的平民分“良民”和“贱民”。贱民一般是奴隶的后代,后世多从事娼妓、伶人这样的特殊职业,有的甚至成为罪犯。
人牙子还得有较高的风险意识。买卖人口很容易惹上官司。被卖的奴仆到底是不是贱民,主人到底是不是卖方,身上有没有什么纠纷,这都得搞清楚,不然随便卖给了买主,以后出了问题,都是要去衙门的。如果是人牙子的责任,人牙子就得坐牢受罚。
奴隶贸易是最原始的一种贸易,到了现在,各种需求造就了人贩子,而且,这中间情理法纠结不清,很难根治。
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所有人都处在可监控的状态,不过这样有些自由疯子就不乐意,我们都知道一般被败卖的基本是妇女与儿童。
妇女的价值是生育,儿童的价值是养老送终。国家以后可能有政策给你养老并送终,但你不可能指望国家给你送个老婆吧。
以前违法犯罪很难被打击,但以后信息越来越发达了就很容易了,所以人贩子基本会被消灭。人贩子从古至今都存在,据说奴隶社会就有人贩子了,到了封建社会之后,人都是分三六九等士农工商的,只不过古代合法的人贩子叫牙行,官府备案,非法的也叫拍花子。来源于生活。
牙子也叫“牙人”,又名“牙行”。就是古代各行商业中的中间经纪人,在市场上为买卖双方说合、介绍交易,并抽取佣金的商行或中间商人。
有时也指牙商的同业组织
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从汉代开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虽是王法如炉,这种买卖依然千百年来有人做,《史记》中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季布栾布列传》载,被封为俞侯的栾布年少时,“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对古代王朝处罚拐卖人口行为,必须明白一点的是:因为中国古代是身份社会,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别,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对人贩子处罚是不一样的。拐卖别家的奴仆,在官府看来,和盗卖人家的财产不一样。若拐卖“良人”——即自由民去给人当奴婢,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丧失了自由,那么处罚起来尤其严重。如《大明律》规定: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照此法理,窦少君和香菱都是良家子女被拐卖,人贩子犯的是大罪。尽管中国古代对拐卖行为律法规定处罚甚严,但由于政治不昌明,多“贾雨村”那样的官吏,此类现象很难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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