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鲜牛肉不适合哪类人群(冷鲜肉牛肉为啥比鲜肉便宜)
11912023-08-24
今天给各位分享老旧小区为什么从建筑本身来说不适合加装电梯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为什么小区老人不建议加装电梯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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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加装电梯的理由可能包括以下几点:1.建筑技术因素,比如建筑结构不符合要求,加装电梯需要对原有结构进行大幅度改动,从而导致安全风险增加。
2.经济成本方面,加装电梯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包括造价、施工费、维护费等,这对于一些财政紧张的业主来说,是无法承担的。
3.业主意愿方面,一些老年人或者身体不便的业主认为加装电梯对于自己而言并不必要,不想承担过多的费用。
但是,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电梯成为越来越必要的设施。
应该积极思考,采取措施,全面提高楼宇建筑的舒适性,方便行动不便业主的出行,让建筑物更符合人性化的需求。
事出奇葩必有妖。一件事平白无故的炒的火热,要先看看是谁在获利。
老旧小区很多,如果强行安装肯定是卖电梯的最开心。至于个人,是部分高层的业主:有的是为了出行方便,有的是为了趁机出手房子。
做一件有利于大多数人的事,要多方面综合分析。老旧小区还有多少人在住?恐怕叫嚷的最欢的是被儿女抛弃的老人,因为他们掏空了积蓄把钱给儿子买电梯房,自己被扔到这里自生自灭。这群儿女口口声声说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实际上是绑架整个社区替他们尽孝。
电梯要保养,运行有费用,人尽皆知。保养不到位,出现关人、卡顿就是安全隐患。这些费用从哪儿出?请问建议者考虑了吗?试图从坐电梯里收费的,恐怕收的钱连电费都不够。万一哪天关了人,出个心梗中风来不及抢救的,那群孝顺儿女会把全体业主送上法庭。住老旧小区也有青壮年,人家正辛苦打拼想换个好房子改善生活呢,为了满足你,惹上了无妄之灾。
从建筑方面来看,老旧小区楼间距小,停车位少;在有限的空间里再建一个庞然大物;肯定影响出行、采光、停车、安静。至于质量保证,恐怕任何一家电梯公司都不如房管局值得信赖。电梯故障了,楼变成危楼,电梯公司倒闭了,让业主怎么办?那时候可真是没人管了。
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人;是遵法守纪、尊重法律法规的人;是遵守规则、遵守公序良俗的人;是维护社会秩序、遵守契约精神的人;是倡导诚信、提倡社会文明的人;
在商品多层住房加梯本身就是一个商业市场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
一、从法律法规意识讲:其加梯行为就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以按照《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行为总则第4、5、6、7、8条款中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之规定,所以既有多层商品房屋加梯、协商一致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条件。
三、从建筑专业常识上讲:多层房屋大多是砖混结构,特别是既有的老旧房屋本身在抗震方面就存在结构设计、施工中的缺陷,加之常年风蚀老化,是不适宜加装外置电梯的。特别是利用步梯间转向平台开洞截断圈梁错层入户、会破坏房屋的整体结构,这是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加梯后、万一造成房屋质量安全事故、这不是一个门洞的问题、而是整栋楼的问题,所以加梯必须是整栋楼的业主责、权、利风险自愿共担、协商一致的行为,否则、其加梯的行为、对其他不愿加梯的业主是既不公平也不诚意行为。
四、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我国的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24字方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从24字方针可以看出:平等、自由、公平、诚信、友善的公民行为体现的含义也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加梯实际上是一部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他人合法权益上、诉求权益实现的一种事项行为,为了自己加梯利益的实现、加梯人不能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去让别人让路,这样对他人来说也是既不公平也是不友善的行为。
商品多层步梯房是一个物权关系明晰、确权登记明确、有一定住房秩序的私有物权房,加梯是民事协商一致的行为,擅自设立加梯是违法行为。
多层步梯房无论是建造事实,还是自愿登记确权的事实、都是法定的事实,业主之间的毗邻关系不是自然与习惯形成的关系、是法定的关系,不存在相邻关系通行请求权的问题,所以没有任何“容忍”的法律规定条件,步梯房的通行方式是业主自愿原则的生活方式,这种物权是不得擅自改变的,因为业主之间的物权关系是法定关系。
其次是、加梯凸出墙体的高大井架,遮光挡风,是自然现象。根据证据有关举证规则:加梯遮光挡风的证据、无须证明,立竿见影属于自然现象,是人人共知的常识。
三、根据物权效力优先原则、既有多层步梯房法益权大于加梯的“索取”利益请求权,加梯人建造应不得妨碍他人的先权权益,这是种法理的共识。加梯降低了原有的住房标准,根据民法典293条之对加梯人不得行为有关限制规定,“不得”就是“不能”之意,否则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官如果应该用“不得”判案而没有用,属于错案,应该会被纠错。
四、加梯是一种新增物权的行为,民法典中的278条只是一种物业管理原则性的条款,此条款不存在物权设立加梯的表决内容,表决的是与业主有法律关系的既有物业共同管理内容。利用278条加梯是超出管理原则的行为。是运用法律错误性行为。
其实呀、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原有的房改房,现在都已经是通过政府登记确权商品化的私有房产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擅自更改他人的既有物权的登记内容!既有多层商品步梯房的物权是法定的,在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加梯实际上就是一部分人增设另一种物权的行为。所以、在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擅自加梯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不能用聚众表决的形式、让其合法化的,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至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违法行为人承担其后果责任。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4、《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中提到“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的司法裁量的规定,这是对法官应用习惯依据的自由裁量权做了细化的明确规定、不是法官可以随意解读就行的,应用习惯的裁量必须是要有证据的裁决。
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既有合法多层住房违反加梯原则的问题,《民法典》已有明确的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加梯实际违反了两个基本法律事实:一是商品多层步梯房是依法建造的事实;二是商品多层步梯房是业主依法登记确权的事实。
擅自在商品多层步梯房加梯是违法行为,因为没有可以证明其加梯的行为有合法的加梯法律事实依据。加梯的法律事实是协商一致、业主没有反对意见,行政管理部门才可以按审批流程依法做出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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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我住4楼我现在也快60了每天上下楼腿疼的不行,如果能加装按上电梯那怕是拿钱都行,比竞人老了腿也老了不服不行阿
OK,关于老旧小区为什么从建筑本身来说不适合加装电梯和为什么小区老人不建议加装电梯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