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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2023-12-05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不锈钢桶可以装食用油吗的问题,以及和食用油不建议用小瓶分装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可以装食用油。2.因为不锈钢材质具有耐腐蚀、耐高温、不易生锈等特点,且不会对食用油产生化学反应,所以可以安全地用不锈钢桶装食用油。3.不锈钢桶除了可以用来装食用油外,还可以用来装其他食品、化学品、液体等,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但需要注意的是,不锈钢桶也需要定期清洗和消毒,以保证其卫生安全。
CCTV曝光的调和油造假乱象,有无规范?由谁来管?
【背景】
今天,央广新闻发布了一条标题耸人听闻的消息:《食用调和油生产内幕:底线是“吃不死人,不是地沟油”》,从曝光内容看,问题实质上是偷工减料和名称误导,比如用成本较低的转基因大豆油替代玉米油,标称用的是玉米油;将只含5%橄榄油的调和油名称标为“初榨特级橄榄”,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橄榄油。
央广文章标题来自记者暗访中一位生产者的自述:“.…(偷工减料)经得起检查。最起码工商查不会查出问题,吃不死人,不是地沟油,这是最基本的。”的确,偷工减料和名称误导未必涉及实质性安全问题,但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属于食药监局(市场监管局)监管范畴。
本文将谈谈以下3个话题:
①为什么食品名称很重要?
②食品名称有无规范可循?
③食品名称不规范由谁管?
文章约2600字,约需6分钟,欢迎转发分享~
为什么食品名称很重要?子曰:“必也正名乎!”
食品名称是消费者选择食物时最为重要的参考,名称代表了食品的原料、做法或口感等产品特性,也体现了产品的价值。
杜邦公司的一项调查表明,63%的消费者是根据商品的包装来选购商品的。这一发现就是著名的“杜邦定律”,足见商品的外在包装对消费者选择的影响之大。
然而,食品在充分竞争的市场要想脱颖而出,生产商必然会在包装、特别是名称上下功夫。尤其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这种以低成本原料攀附高价值产品时,常常在名称上进行修饰、掩盖,甚至不惜在配料中不如实标注原料。
以本次的调和油为例,调和油的出现是为了迎合食用油脂肪酸的推荐比例(饱和脂肪酸:但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1:1:1),将脂肪酸含量不同原料来源的食用油加以组合,使混合物的脂肪酸比例接近推荐比例。日常生活中,买小瓶包装的油、常换品种和品牌,就是不错的用油选择。
商业迎合消费、以科学标签进行营销也无可厚非。问题在于不同原料来源的食用油成本不同,消费者心理价位也不同,比如橄榄油、玉米油和转基因大豆油,这才有了以次充好、挂羊头卖狗肉现象的存在,消费者以为用40元买了价值100元的橄榄油,不成想买了成本30元的含5%橄榄油的大豆油,在家吃得美滋滋的,感觉迎面吹来了爱琴海的暖风。
同样的滥觞发生在乳饮料和果汁饮料中,常常让消费者误以为含有1%蛋白质的乳饮料就是酸奶,含有≥10%果汁成分的饮料就是果汁。
食品名称有无规范可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食品“名实相副”问题做了原则性规范,包括3.基本要求、4.1.2食品名称和4.1.3配料表。配料表是食品原料按含量由高到低递减排列,体现的是食品的真材实料,但一般人不懂或不关心原料,更在乎成品,所以食品名称是最能代表食品实质的信息。
在3.基本要求规定(原文,好理解):
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在4.1.2食品名称规定,食品名称可以是专有名称(标准名称、等效名称、常用名称、通俗名称),也可以是自创名称(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商标名称)。
4.1.2原文内容不好理解,解读如下:
1)名称应在包装醒目位置(通常是正面中部),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使消费者混淆、误解。
2)有标准名称的,鼓励用标准名称(分类中的名称),或等效名称。
3)无标准名称的,鼓励用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4)对于自创名称(也是大多数企业做法),应在自创名称的邻近同时标示专有名称。
5)如果自创名称含有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字/词,则所标示的专有名称的字号小大要与自创名称一致,如自创名称“橄榄调和油”容易让人误以为是橄榄油,其专有名称“食用调和油”应的字号应不小于“橄榄调和油”。
6)如果专有名称因字号、字体颜色使人误解食品属性,则所标示的专有名称的字号小大、字体颜色要与自创名称一致。
这里最常被商家“利用”的是5)和6),经常是自创名称大如牛,专有名称小如毛,字号小,颜色暗,甚至不标示专有名称。消费者常常被商家刻意使用的自创名称误导而不自知,即使后来发现自己购买上当了,也往往自认倒霉,或投诉无门,或投诉无效。
此外,傍名牌,不当使用人名、地名,使用大号字的外文,含有迷信、色情、恶意竞争或违背科学常识的名称,也是不允许的。
食品名称不规范由谁管?食品标签属于《食品安全法》管辖范畴,属于食药监局(即将成立的市场监管局)监管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标准,是《食品安全法》条款的具体化体现,因此,食品名称的不规范属于该法条处置对象。
像“特级初榨橄榄”-食用调和油这种名称,不是瑕疵,不一定存在安全,但一定会误导消费者。对其处罚,不是“责令改正”,而应该是“没收”并“罚款”。
食品标签的监管经历了由工商、质检、食药监分内容监管到食药监管安全、工商管广告,即将成立的市场监管局整合了这三个部门的市场监督职能,希望权责统一,能有效监管。
然而,本应该由监管部门主动抽查监管,但实际监管中,往往是民不举,官不究,特别是“名称存在误导性”这种问题,“误导性”本来就比较主观,增加监管和执法、司法难度。
但是,既然《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食品名称的规范使用和不规范使用的处罚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了执法部门,也就投诉“有门”也“有据”了。
除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之外,其他食品标签问题,消费者消“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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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放油的话,一般建议使用玻璃或不锈钢材质的容器。这两种材质具有较好的耐腐蚀性和密封性,能够有效保持油品的质量和新鲜度。同时,它们也相对容易清洁和消毒,有利于保持油品的卫生和安全。当然,选择容器的时候还要考虑容量大小和使用便捷性等因素,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做出选择。
我们的食用油一般的保质期,指的是在不开口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打开口后,就要尽快吃完。长期不吃,容易导致油的变质或者变味儿。如果长期打开的油,再吃的时候看看有没有变味儿,如有哈拉味儿就说明变质了,坚决不能再吃。油不能长期放,如果家里人口少一定要买小瓶的,打开后尽快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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