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t(单位退休和个人退休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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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关于用什么理由推迟入职新单位的时间比较好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专家建议延长工作时间通知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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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2日
关注上夜班很伤身体的,员工找单位申请补助夜班补贴是正常的,人的正常作息本来就是白天工作晚上休息,单位为了追求效益最大化,安排员工晚上上夜班是单位的主观行为,应该给员工适当补助。
谢谢题主的邀请!
然而对一个新入职的人员,其一,要讲诚信,既然单位己经发出入职时间,哪就应该自觉遵守企业的用工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入职时间。
对于这样的问题,也许有少数人总认为我己经被单位录用,至于什么时间上班,我想找个借口延迟上班时间总是可以的吧,也就一个星期。那么对这样的行为是否妥当,个人观点,然而这是对企业不尊重的表现,至于单位会有什么想法,作为一个企业的负责人,可能对你本人的工作态度首先要做一个分折,看来对你是否想入职要从新考虑,那么对本人也是一个考验,然而总不能以假骗的形式,去蒙骗单位讲因为家里有急事,待处理完毕再去入职,当然是是一个不诚实的表现。
其次,个人观点,作为一个新入职的新员工,第一映象就是不能按照企业对入职时间的要求,而且企业是有企业的规障制度,尤其是对入职时间都有一定的要求,所以每个新入职的人员,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应该按报到时间入职,当然也许可能会出现本应该到时间就入职,但是确好这一期,家里出现了特殊情况,确不能按时报到,但是总应该请过假,打一声招呼,这也是做人的基本准职!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性质上认定为休息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4.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东)支付职工生活费(北京为70%)。
以下为部分官方规定或答复。
一、《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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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2.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1)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3.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4)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5)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6)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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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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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肺炎疫情期间,劳动用工与薪酬支付问题如何认定?》
01春节延长假期的性质如何认定?工资怎么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的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性质上认定为休息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02事业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实施弹性工作的期间如何认定?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3号)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期间应属正常工作期间,应当向聘用人员发放工资。
03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工资支付标准?
对于不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3号)中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04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治疗、隔离期间的工资是否应予支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05受疫情影响导致长期不能复工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长期不能复工的,职工工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
06延迟复工期间职工休假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用人单位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07利用网络远程办公情形的性质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正常上班,应依法支付工资。
08因实施地区封锁导致职工不能返岗工作的,如何处理?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问题按前述情形分别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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