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匿名的专家库审稿制度是杜绝学术垃圾腐败的治本之策吗(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审稿)
5272023-07-22
style="text-indent:2em;">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双向匿名的专家库审稿制度是杜绝学术垃圾腐败的治本之策吗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双向匿名的专家库审稿制度是杜绝学术垃圾腐败的治本之策吗以及专家建议治理贪腐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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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应区别对待。罪犯子女考公受限制,一是凸现公务员岗位比其他岗位重要,要求更严格。二是确实有利于降低犯罪率。一些主观上故意犯罪的考虑到其子女出路问题,可能减少或终止犯罪。这是问题的一方面。
另一方面,犯罪有不同的情况和危害性。一是有主观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二是父母的犯罪与子女间没有必然的遗传性;三是有的父母犯罪,子女完全不知情,甚至是根本没享受到父母的犯罪“成果”;四是公务员的岗位要求也不完全一样。
因此,根据罪犯所犯罪行有无主观故意和所招岗位的职位要求,区别对待,要求明确、具体,我觉得是应该的,边是必要的。
目前我认为以生产、销售劣药罪不太可能判处死刑,但是对于这种将他人性命当做儿戏的人,不判死刑估计都难以平民愤!结合目前的案件事实来看,如果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就有可能判处死刑。
纵观本案当中疫苗问题来看,目前长春长生系通过如下措施造假:1、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2、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3、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4、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5、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6、企业有系统地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开具填写虚假日期的小鼠购买发票,以应付监管部门检查故而对于此类措施制造的药品是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我作为非专业的医药人士,不好去做评判。但是就个人倾向来说,我认为也许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合理。因为通过造假方式可以看得出来,问题疫苗中有采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去生产成品制剂!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定义是什么?通过第一段陈述可以知道,生产过程中有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原液,而超过有效期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属于变质,那么就符合了假药的规定,而所谓假药,根据法律规定,如下方式都属于制作假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故而一旦能够认定其行为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致人死亡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判处死刑!至于究竟能否判处死刑,还是让我们耐心等待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出来!
问题:怎么看待有些专家提议农村禁止泔水喂猪?
我和大家来说说最近我们这里身边的事情吧,由于最近非洲猪瘟疫情的原因,我们这里也在农村及各个养殖场、养殖大户那里下发了关于禁止用泔水喂猪的通告,同时对街道上从事餐饮行业的也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就是不能把泔水给养殖户,否则会对其行为进行处罚,那么这样禁止泔水喂猪对不对呢?
在之前,我记得说生泔水不能喂猪,一般养猪场都需要把泔水拉回去之后煮熟了再给猪吃,这次直接是全面禁止泔水喂猪,非洲猪瘟是如何传播的呢?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健康猪主要通过接触或采食被病毒污染的物品、饲料、饮水而感染,也可以在小范围内通过空气传播,那么餐饮行业的泔水中就存在洗过生肉的水,而有些疾病就是通过泔水进行传染的。
之所以一直不让用泔水喂猪,也并不完全是没有道理的,以前农村自家的泔水可以说非常的干净,就是洗锅水加剩余的饭菜汤,而今天的泔水已经变了,我们洗锅洗碗都使用洗洁精,人在使用的时候都是反复的用清水清洗,那么这个东西肯定也是不可以给猪吃的,因为给猪吃了,最终还是吃回了我们的胃,这些只是我们能够想到的,来源不明的泔水里面到底含有哪些有害成分,我们谁也说不准,给猪吃了就是埋下了一定的健康隐患,大家已经要记住,今日的泔水真的不同以往,农村的泔水也是如此,所以专家提议农村禁止泔水喂猪也并不是没有道理。
我是【洞察三农万象】头条号优质三农领域创作者、扶贫达人团优秀成员,我希望与大家一起交流三农问题,欢迎大家的关注!
当然不是。只是中间步骤而已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