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理:美国有部分区域处于热带或亚热带吗
14022023-08-24
style="text-indent:2em;">很多朋友对于父母应该给处于择偶期和婚姻期的儿女哪些建议和帮助和婚姻法专家建议内容包括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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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偶是对自己内心的尊重!找到对的伴侣,不仅是对自己负责,能余生幸福,还能给父母交代,让父母晚年幸福,更能给子女寄托,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真正让子女赢在起跑线上!择偶从实际出发,选择对的,不忘初心,才能方得始终!
“父母应该给处于择偶期和婚姻期的儿女,哪些建议和帮助?”我觉得父母做一些,正向正确的引导,提一些合理的建议,对子女择偶,既是负责,也是有益,择偶期给出以下4点建议供参考!
1三观是否相似?
择偶要树立正确的三观,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体现一个人对自己、对他人,对世界的看法和价值取向,对以后的人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接受对方的三观,既是对自己的尊重,也是对对方的尊重!
2是否建立在感情基础上?
一见钟情固然不错,相互了解,有感情做基础,能走的更稳重,更经得起现实的风雨洗礼!
3是否明确对方的期待?
实事求是,不打肿脸称胖子,否则到头来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人财两空,害己又害人,只能追悔莫及!
4给子女适当的忠告!
以生活中所见闻,不理想的择偶事例,为前车之鉴,让子女引以为戒,不重滔覆辙,让别人的故事重演,父母既自己心安,还能给子女启发,有百利而无一害!
父母要尊重子女,不要高高在上,注意沟通气氛,说话口吻,象朋友间促膝谈心,多换位思考,多听子女解释,让子女畅所欲言,把真实想法都说出来,期间少中断和反驳,否则问题没解决,还造成隔阂,得不偿失!
将心比心,只要想法合理,要相信子女的选择,毕竟已是成年人,有自己的三观,父母不是王牌,放下面子,和子女一起成长,言传身教比僵硬的说教,更有说服力!
子女进入婚姻期,父母与子女更要真诚沟通,多理解子女难处,多换位思考,让子女少走弯路,从爱情顺利过渡到婚姻,给婚姻期的子女,以下6点建议供参考!
1三观是否合得来?
世界多姿多彩,诱惑无处不在,只有志同道合、三观相符,婚姻才会经得起风浪,不会在诱惑面前左顾右盼,使婚姻摇摇欲坠,让人提心吊胆,惶惶不安!
2感情基础是否可靠?
属于一见钟情,还是日久生情?不管是哪一种,既然走到谈婚论嫁,都要事前进行充分必要沟通,日后能互相尊重、理解、相互体谅,对自己和伴侣负责,对婚姻有敬畏之心,婚姻才能变成,一座坚不可摧的城堡,减少对子女的伤害!
3子女真正喜欢对方什么?
问子女是看上伴侣本身,是成长股或潜力股,还是看上对方所处的背景?让子女明白,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万丈高楼平地起,婚姻基础牢固,才能走得久远!
4对以后的婚姻生活有什么打算?
开诚布公,与子女沟通,了解子女对将来的打算,对婚姻生活的规划!要告诉子女,不作好高骛远的承诺,给对方虚无缥缈的寄托,埋下不必要的隐患!
5面对实际问题,有没有想好对策?
比如是异地恋,碰到具体问题怎么解决?相处异地,婚后怎么打算?是两地分居,还是一方跟另一方?有备无患,好过临阵抱佛脚,弄得彼此疲惫不堪,这是很现实的问题,三思而行,才能走得更稳重!
6对婚姻涉及到的实际问题如何解决?
如婚礼、婚房、彩礼等等实际问题,对父母的要求,对以后子女的一系列问题,哪些方面需要父母一起参与,哪些方面子女自己安排?看似无关紧要,轻描淡写,可一笔带过的细节,其实都举足轻重,处理的不好,会变成心里的疙瘩,变成以后矛盾的导火线,沟通不畅,容易引起误解,让麻烦不断,把爱变成伤害,事与愿违!
父母的心态很重要,人心都是肉长的,只有站在子女的角度,去感同身受,才能拉近与子女心灵的距离,达到建议和帮助的目的和效果!
可怜天下父母心,不要好心办坏事,只有互相尊重、充分沟通、知己知彼,才能以后相处有的放失、百战不殆,不守初心,就会难得始终!
子女的婚姻是项系统工程,来不得半点马虎,防范于未然,好过亡羊补牢,世上没有后悔药,因为这个代价,真的不是用价,可以计算!
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
婚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要求男女当事人必须达到适婚年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具备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在处理婚事时做出判断,才能在婚后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了国家控制人口,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我国婚姻法原来规定的婚龄是符合当时国家人口基数大、计划生育国策,防止人口过快增长的实际情况。但是近年来,我国人口老化加快、实际生育率水平偏低,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华民族的传承和国防建设等等都有不利的影响,所以陆续有些专家建议降低法定婚姻年龄。
我国目前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太高了,属世界之最,不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不符合优生优育的要求。我国历史上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大抵是男十六岁、女十四岁左右。例如,唐开元令规定,男十五,女十三,听婚嫁;宋嘉定令规定,男十六,女十四为嫁娶之期;明洪武元年令和清通典均规定,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国民政府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
外国的法定婚龄也不高,如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男不满十八岁,女不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法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五岁,不得结婚。因此现在有主张将法定结婚年龄降低二岁应该是一种建设性的意见,希望国家尽快从法律层面加以采纳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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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农支持大改现在婚姻法,在以前的有关文章里一直呼吁取消“婚姻法”。
我为什么存在这种违反常理的想法呢?
从古至今,中国家庭婚姻关系都在国家权力的干预之下,这是“公权”对“私权”的明显侵犯。
纵观中国婚姻制度发展史,从有历史记载的西周开始,在宗法制原则下,中国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古代的“一夫一妻”与现在不一样,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为了维护贵族、地主的利益,与“一夫一妻多妾”相适应,从天子到领主,家庭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的特点是,正妻所生的大儿子为家族所有权益的唯一继承者,从爵位到家庭财产。其余兄弟姐妹能不能享受财产继承和封赏,全在于“嫡长子”的意志决定。所以,也决定了女性对丈夫的人身依附关系
所以,大家都看到历史上从帝位到各级地方长官都是男性;也就明白了为什么妇女没有话语权的原因。
这对女性是明显的不公平。
到了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平等、自由”的提倡,女性的权利和社会地位有了一定的提升,逐渐出现了婚恋自由。但私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然受国家权力干涉、规范。
我们有说婚姻自由,理论上应该包括了结婚自由,不结婚自由,更应该包括离婚自由。人生苦短,为什么国家权力非得让不幸的婚姻延迟解除?离婚真的自由吗?
前些时间媒体报道,某人妻不堪家暴起诉离婚,但受法律所规定“30天冷静期”约束,离婚不成,该女子被迫跳楼“自杀”(逃生),反证了婚姻法的非人性化。
在《合同法》已经非常成熟发达的今天,老农强烈建议废止婚姻法,而用合同法替代,其内容应该包括个人财产、各自父母的赡养费;双方的权利义务;生儿育女的抚养费、教育金、医疗费;同居生活解除(继续)的条款;违约责任;违约处理方式……。(特约条款)
经过公证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同居合同”具有至高效力。
达到“同居合同”规定的条件,同居关系自动生效,两个人的同居生活终止或继续。
个人看法,不同意见欢迎评论区讨论。
新婚姻法结婚年龄规定2014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法定婚龄是划分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线。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中国香港法定结婚年龄是16岁。
台湾法定结婚年龄为20岁。父母同意下男18岁,女16岁。
法定婚龄确定的依据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岁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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