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入股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吗(有必要入股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吗)
11052023-08-21
style="text-indent:2em;">很多朋友对于合伙企业股权退出机制如何设置和企业退出机制解决办法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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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的问题,还用打电话申请退出吗?你不拉人不就完了吗?我也是滴滴顺风车,我从来不拉人,拉人也是不要钱,我是聊城公益顺风协会成员,根本不用申请退出,你不干就是了,那有那么麻烦。
滴滴连续出事,给大家造成心里恐慌,但是还是有人依然选择滴滴,很多人说方便,手机下单一会就来接你,大家考虑方便的同时是不是更应该考虑安全,我一直不明白是安全重要还是方便重要。
很多都是不该发生的,第一个被害的空姐,他知道司机不是好人,和朋友聊天也再说这个事情,还是依然选择滴滴,最后被害,既然知道有危险为什么不采取有效措施呢?开门跳车也不至于死吧!第二个被害女孩也是,肯定有办法逃脱,但她们存有侥幸心理,感觉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第一个出事还没有多少天,第二个又被害难道不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吗?
大街上出租车到处都是,为什么偏偏选择滴滴呢?怎么说也没有出租安全吧!出租都有正式单位,滴滴呢?都是在网上认证的,根本没有一点保障,真不知道大家都是什么心里。
我从来不坐滴滴,不就是多跑几步路吗?接连出现的事故大家都是持蔑视的态度,我从来不选择滴滴。
公司法关于股东退出的机制不是很完善,只规定公司解散和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情形,但条件都非常苛刻,实践中出现的概率非常低。所以经常导致公司出现股东僵局的情况。
这就需要股东间另行签订协议,一般采用创始股东协议的模式,其中对股东退出机制进行约定,主要约定以下内容:
一、股东强制退出情形,零元回购或者象征性的极低价格回购。包括以下情形:
1、刑事犯罪,严重影响公司利益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3、同业竞争或者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
4、挪用公司资金的
……
二、因股东离职(包括从关联公司离)股权回购情形,根据主动离职还是因过错离职,设置不同的回购价格。
三、股权成熟情况下退出和不成熟情况退出设不同的股权回购价格。
四、股东死亡时,关于继续人是否继承股东问题,股东不同意继续人继承股份的,回购价格的设定。
五、配偶是否享有股权的问题,不致于因离婚导致股东发生变化。配偶要求离婚,关于股份如何处理的设置,一般要求股东给予配偶相应价值的补偿。
以上是关于股东退出机制的设置,万不可小视,否则公司很容易陷入僵局,真功夫、西少爷都是前车之鉴。
股东办理退出,首先内部要统一协商退出机制,所有股东同意,明确股权转让或公司回收,签订退出协议,办理退出手续即可!
如果公司营业执照有你信息的,需要去工商办理变更手续,当天即可完成!
一、创始团队股权要做的进入机制
基本上在组建公司的那一刻,也就是签署股东协议时股东的进入机制就应该设定好。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约定:
1.合伙人考核机制:在创始团队初始搭建时,一定要经历过一段时间的彼此的磨合,然后再确定合伙创业的关系。中间也需要对应做一些考核机制。
2.合伙人成熟机制:如果说前者和股权本身没有太大关系的话,针对合伙人股权的成熟机制就相应的直接关联起来了,这里通常会约定将合伙人基于人力资本获得的股权分期成熟,比如小米的合伙人股权成熟机制就是2+2的模式,知乎的合伙人及高管成熟机制保持一致1+1/36,360的设置可能让一般合伙人都是难以接受的3+1模式,基本上都是约定的3-5年成熟期,成熟机制设计的不同决定了合伙人离开时的选择与压力。
3.合伙人限制性条款:关于限制性股权的约定,也是防止创始团队中股权所有者过于将成熟期中的股权当成自己为所欲为的工具,比如质押、转让、赠与等方式对股权进行处置。当然,我们也可以把这个限制性条款约定成熟期过后的某个时间节点。
二、如何设置相应的退出机制
简单来说,进入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为退出机制做铺垫的,需要把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结合起来设计相关条款和约定:
1.重大过错导致退出: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是指合伙人触犯了公司在正常运作过程中的绝对红线,当然这里应该有一个专业的法律解释:重大过错(股东协议中明确有约定),这里就不展开解释了,触犯绝对红线结果就很明显,自然就是清理门户了。
2.正常离职导致退出:这是最难解决和达成一致的内容,这就取决于创始团队当时合伙的决心与坚持了,首先我就不分公司是否融资或者财务状况如何的问题了,针对中途退出的合伙人股东来说,其股权分为两部分:成熟股权和未成熟股权。未成熟股权相对好处理一些,一般要么零对价回购,要么返回其对应部分初始投资额;复杂的是成熟部分股权,因为需要溢价回购。理论上也应该溢价,因为需要承认合伙人此前给公司做出的相应贡献,至于如何溢价,通常会取三种计算价格的方式:以估值作为标的,以净资产作为标的,以初始投资额作为标的。
3.配偶离婚导致分割:关于离婚股权分割问题,需要我们回到股权本质属性上:资产属性。所以在离婚事件发生时,股权作为合伙人资产的一部分自然会被依法分割为两部分。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做出哪些约定来避免呢?首先我们不能违背婚姻法分割资产的意志。在这里,我们只能通过同股不同权的方式实现了,原则上来说,对于被分割的部分股权,作为公司股东应该是要回购的,如果不能回购的话,一开始是需要约定投票权移交给合伙人股东的条款。
4.股东死亡导致继承:和上述的第三点类似,这也往往是很多优秀的企业为什么无法历经历史的摧残,倒在了历史的长河中,其大部分原因还是归结于股权的继承上。所以,在这里我们同样需要约定作为股东法定或指定继承人只能继承其股权的分红权,投票权需要交给董事会。当然继承人也可以通过董事会的考核成为合格股东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合伙企业股权退出机制如何设置和企业退出机制解决办法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