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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2023-08-21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流程是怎样的,以及农村违用地怎么解决办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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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正式施行的仲裁法基础上于2014年1月9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本文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模式构造、基本原则和程序设置三个方面对纠纷仲裁的重要性及意义进行探讨。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模式构造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解决模式必须适应我国的国情需要。一方面,需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思表示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和在自我解决能力来实现纠纷的解决,具有准司法性质,而且有效的仲裁排斥诉讼;另一方面,更需要具有行政性质色彩的仲裁机构,在基本尊重农民意思表示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法规解决纠纷,若对其仲裁的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后一种模式更加适合我国国情,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仲裁纠纷不可能一味的强制,因而两种模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个法律始终的法律准则,在具体的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需要基本原则来填补空白,以不失去法律最后的底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也不例外。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便民、利民原则;二是节约、高效原则;三是坚持教化型调解的原则。
2.1便民、利民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发生有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农民,他们经济实力和文化水平都相对较低,从照顾弱者的方面考量,可以在各乡(镇)设立仲裁的派出法庭,避免路途遥远,也可以将仲裁费用减半收取,减轻仲裁负担,使仲裁纠纷的解决方式更便民、利民。
2.2节约、高效原则
节约、高效原则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根本,且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强和劳动强度大,农民没有过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纠缠在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中,故而要在节约成本和高效率的基础上进行纠纷的解决。
2.3坚持教化型调解的原则
在《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中,增加了先行调解这一机制,充分说明了调解也是除诉讼和仲裁之外的又一解决纠纷的方法,农村土地承包的仲裁也不例外,但要以教化型的调解为主。一方面,农民的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要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引导;另一方面,纠纷的解决也更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避免采用强硬的手段,要顾全大局。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程序设置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程序是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程序的公正才能做到真正的公正。
3.1受案范围
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受案范围来说,对于土地承包的所有权因其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以此方面并无太大歧义,不属于受案范围。但对于土地的流转争议、流转合同争议、继承、收益等方面是否属于受案范围争议较大,这不利于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和纠纷的解决,因而应确定基本的受案范围。
3.2证据规则的设计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的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而只有在医疗、高空坠物等几个方面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这其中显然没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完全不利于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农民的情况下,证据的提供比较好处理,但若有一方当事人为政府或是行政机关,则该证据规则就对农民不利,农民不仅无法提交有关行政机关的证据,更要承担其败诉的后果,显然有违公平公正。因而,建议在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问题上适当行使“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避免制定实体性的条款,要根据现行法律和当地农村的习惯加以仲裁解决。
四结语
以上分别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模式构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程序设置三个方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进行了探讨。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衔接调解和诉讼之间的关系,发挥仲裁的重要的作用,就要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和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农民和自将土地非粮化,上级是不允许的,说重一点,也是违返土地法的一种行为。大家都知道,三农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每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是关于三农的。私自把土地非根,融及了土地红线,政府一经发现,会马上责成恢复土地,给当事人严厉的处罚。同时建议,要把土地非粮化,保护好粮袋子。
作为管理过多年农村宅基地工作的笔者,特来作答。
针对农村一户只有唯一住宅的违建,其处理主要围绕建房资格、修建时间、土地性质这三个关键词分类处理,既可能涉及补办手续、整改办证,也可能涉及拆除,需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一关键词:建房资格。一句话就是“资格不符,只有拆除”。这是最最基础的一个条件,不具有在农村建房资格的人,不管是占用的什么土地、建成了已有多久,都是性质很严重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也不管你到底是不是只有唯一的住房,被拆除的可能性极大,至于确权颁证那是想都不敢想的事。具体来说就是修建该住宅时,当事人是不是土地所在村的村民,若当时户口已迁出或已是城镇户口,无论如何也不具备修建农房的资格。
只有在修建该住宅时,仍在土地所在村的村民,才会考虑建成的时间及所占土地性质的问题。
第二关键词:修建时间。一句话就是“修建越早越保险”。一般来说,只要是该村的村民,在1998年之前修建的房屋,不管是占用的什么性质的土地,原则上都会按遗留问题处理,给予确权颁证。1998年之后,农村建房管理就越来越严格,特别是近几年来,未批先建、批少建多、占用基本农田建房,都是重点惩治的对象,确权颁证的难度越来越大,拆除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
至于1998年至2008这一段时间违规修建的农房,除建成豪华别墅和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外,不少地方也会作遗留问题给予办证(当然是要具备建房的基本资格:土地所在村的村民和满足“一户一宅”要求)。
第三个关键词:土地性质。一句话就是“基本农田最好莫碰”。这一个关键词,在2008年之后越来越重要,这以前修建的农房(哪怕是占用基本农田)作遗留问题解决的比较多,但在这之后,只要占到了基本农田(D级危先建和地质灾害迁建除外),就是碰到了高压线,特别是最后几年,“拆”是最常见的情况。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土地荒废多年,现在被旁边的土地的人慢慢侵占去了,该怎么弄?
这种现象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通过政府确权具有合法经营权的承包地;另一种是通过农户个人辛勤劳作开垦出来的“四荒地”。
以上两种情况性质是不一样的,针对问题这里分别作出解答:
农户的“确权地”它是有航拍图存底的,确权土地证上有真实的土地面积,并且标明了四至段,有着无可争辩的事实依据。据此,出于尊重,你只须打声招呼依据自己的实有面积收回即可。明摆的事实,我想这点道理他总不致于不讲吧?当然遇到了蛮横不讲一点道理的主,你也可以提请村委会出面给予解决。再不济还可由乡镇司法所参与调解。此路不通咱还有着最后一张王牌呢――走司法程序,毕竟证据在握。我想,断不至走到此步田地。(提醒一下:这期间对方提出地力投入补偿要求也是合符情理的,毕竟人家未使你的土地撂荒,权当复垦费也是说得过去的)。
土地抛荒有违法律精神,在这点上题主似乎做得有点久妥。
如果你这纠纷地属于“四荒地”,你要主当权力似乎有点牵强。四荒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且这近几年你又疏于管理而使之复荒,人家看着可惜把它重新开垦利用无有不妥。这种情况你还是选择放弃主张最为明智,你既没有利用也没有托管,任其抛荒,这明显是放弃了那部分属于你的权益,你有啥理由与人争执不休?都是集体的荒山坡地,村民权力均等。现在农村中的四荒地村民们都秉承一种约定俗成:先点为机原则。
四荒地权属属集体,如你以前与集体有过协议则你可以主张权力,如这块是空白你现在是没有主当权力资格的。事实上你这几年已投选择了放弃。
(非法律专业人士,只是基於现行法律的解读。如有不妥,欢迎在下方评论区参与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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