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法处罚条例
14972023-08-08
很多朋友对于中国环境保护法处罚条例和生态环境包案解决办法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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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即《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当环境污染、受损或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盗窃,滥用自然资源或侵犯自然资源的权利的行为,有关的损失由污染源承担,或者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由国家和有关部门承担经济责任。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1、对污染源负责:对污染源负有责任,包括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等,并承担赔偿责任。
2、环境损害赔偿金:环境损害赔偿金包括财产损失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支出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3、修复环境:对污染源承担责任,实施修复环境的措施,恢复损害环境的原状。
4、技术改进:污染源应根据有关法规,按照其承担的责任,改进技术,控制环境污染。
5、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培训和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认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环保案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污染源的排放、改善环境状况;制定或强化环境管理措施;修复受污染的土地或水源;追究破坏环境的个人或机构的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罚;要求赔偿环境损害造成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等。
同时,还可以要求相关机构公开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提高透明度和参与度,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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