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已判决罪犯责令退赔,受害者还能再起诉被另案处理的人吗(刑事判决责令退赔后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652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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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退赔应具备执行力。执行力,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享有国家执行权的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这里应该注意到并不是只有确定的给付判决才具有执行力,凡是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都具有执行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责令退赔是刑事判决主文的构成部分,是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的部分。在刑事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依据刑事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退赔部分。
二、“责令退赔”本质上属于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在此条的语境中,责令退赔的法律含义是有权机关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责令退还、赔偿。虽然退赔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是退赔的实质是对被害人合法财产损失的赔偿,其本质属于民事赔偿。
三、从诉讼经济原则出发,另行起诉有“一事二理”之嫌。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刑事实体法确定的原则,对被害人因其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而蒙受的损失作出确认,进而责令被告人退赔,这之间包含了对被害人所受损失的确认、被告人对此应承担的责任等实质而具体的内容,应当视为人民法院对具体事实作出裁判和被害人进一步行使权利的凭证,无论从诉讼经济抑或从正当程序角度,人民法院都不应该,也不必要对同一事由再行启动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此批复可以看出被害人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救济途径是追缴或责令退赔,在被告人拒不履行责令退赔的情形下,法律应赋予其强制力的保护。
四、从公平原则出发,不予受理责令退赔的执行申请有悖同等保护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从此规定可以看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损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性犯罪的被害人财产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其财产损失应通过法院判令退赔予以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对责令退赔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的话,就会造成,同样是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可以执行,责令退赔判决不能执行,显然违背了被害人同等保护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申请执行刑事判决中的责令退赔应予执行立案,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责令退赔等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在实践中还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还需进一步明确,如解决“追缴、责令退赔”的执行主体问题、执行立案程序、具体的执行操作程序等问题。
依法肯定可以“另行起诉”未诉之人!
依我之见——受害人依法是可以“起诉”另案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的。
为什么说可以呢?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人身丶财产权利)有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不起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丶复查,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责任之诉的,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这就是俗称的“公诉转自诉”刑事案件的处理规定。
就本案例所述:本案显然是二人以上的多人侵犯被害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案件,且办案机关仅将部分犯罪嫌疑人以构成了犯罪而提起了公诉,而“另一部人”可能以情节轻微丶证据不足而事实存疑为由作了“不起诉”,或者采取技术手段作“另案处理”。总之,本案因检察机关对涉案的“另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处理导致受害人及家属无法对他们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导致其无法相应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在此前提下,法律就规定了公民刑事诉讼自助权,即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侵犯公民人身丶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认为检察院“不起诉”错误的,法律就赋予了被害人的近亲属这种刑事自诉权,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和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当然,如果办案机关对另一部人对另案处理时是另案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起公诉时,被害人的家属是无权就刑事犯罪而言去刑事自诉犯罪嫌疑人的,而只能在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时,对这一部分“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以挽回自己的损失。
另外,并非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就会判被告人有罪。因为根据“谁主张丶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受害人依法将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提起了“刑事自诉”,那么,被害人家属依法就有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举证义务,并经开庭双方讯问丶询问丶举证丶质证丶辩论,最终经法庭确认。如果被害人家属作为原告方“举证不力”,法庭也可能对被告人所涉犯罪事以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点受害人要有心理准备。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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