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都是怎么上岸的
932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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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鉴,没有服务细则就是没有服务标准。物业应当拿出一个服务标准供业主选择,根据《物业法》的相关规定,业主有选择物业的权利。
“霸王协议”是格式条款,网络服务的对象不特定性,如果不同意,与网络经营者不能达成相关协议,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网络服务的性质决定协议为格式条款网络服务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因此,对于一般客户而言,均采取格式条款的形成签订,当一般客户不同意该协议内容时,双方合同不成立。网络服务者也可能针对重要客户另外签订服务协议,重要的客户条款就是他们之间的协议,对外公布的网络协议对他们不产生效力。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规则《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规定了提供方的一般义务,并规定了提供方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关于如何判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9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关于违反提示义务、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l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格式条款的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一概无效?应当认为,本条所谓免除责任,是指格式条款的制定人在格式条款中已经不合理或不正当地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所免除的不是未来的责任,而是现在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其含义不同于《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何谓“对方的主要权利”?一说认为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消费者的权利;一说认为应由法官自由裁量;一说认为应依合同性质确定。应当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妥当,因为第一种观点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违反强行法),第二种观点则无以为据。本悟空回答涉及的法律知识对于一般客户不同意格式条款,可能不能签订服务协议;对于特定的客户可以单独签订协议,适用他们之间的特别协议适用服务;签订了网络协议,也不等于所有条款均为有效,即当“霸王协议”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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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效合同,大概分为两类:
1、出现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这种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出现比较多的是第一类中的: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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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这个制度是否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比如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等,如果这个制度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即使签了字也是无效的;另外,要看一下你当时签字的时候是自愿的、知情的,还是被胁迫签订的。如果制度是合法的,而且是个人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还是认真地遵守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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