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一级,伤者不愿和解,被告已经坐牢,出来后还要赔伤者钱吗
8622023-08-20
大家好,关于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一级,伤者不愿和解,被告已经坐牢,出来后还要赔伤者钱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不起诉建议书故意伤害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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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见一一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见死不救”者是否违法或犯罪,那要看见死不救者是否是具有特定”救助”的法定职责之人。
一,我国《刑法》从总则到分则,以及历次刑法(修正案)均无“见死不救罪”,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管辖的有效范围内(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港澳台除外),针对普通公民而言,对他人的自杀丶他杀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普通公民有制止丶阻止的法律义务。根据“无义务则无责任不违法”的法律原理,既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普通公民无“见死必救”又何来违法呢?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普通老百姓即使路遇他人自杀,或者路遇他人被杀(或者被抢…)普通公民眼睁睁看着,从法律上讲也“不违法”。
那么,难道就让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继续发展而任其不管吗?
一一“不!”
二,依我之见:负有特殊职责的人一一国家公职人员中的“紧急救援人员丶人民警察”接110等救援指令的专门人员,以及身着警服或救援制服及武警制服在非工作时间丶非工作场所路遇他人自杀丶他杀的情况下,依法必须及时出手报警并制止他人自杀,或制止他人的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的故意杀人丶故意伤害丶抢劫丶强奸…等暴力犯罪。如果上述负有专门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见死不救”,该报警不报丶该出手阻止不阻止丶该制止而不制止,肯定违法,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如果因为上述人员的“见死不救”的不作为行为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须追究“见死不救”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三,如果现实生活中有危重病人丶伤者生命处于死亡边缘而紧急送医院,公立医院“见死不救”加以拒绝的,也肯定是违法的,因为公立医院姓“公”,理应承担“救死扶伤”的公共医疗的救护之责,其法人,及法人代表丶具体责任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给予党政纪处理;如果非公立医院而“见死不救”,也违反了医疗机构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种“见死不救”拒伤者于院门之外的行为肯定也违法,医疗管理机关依法必须对该私立医院或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应予以取缔关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我是一名律师,很遗憾看到你的问题。
第一,公安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理由有:1.对方还了你一半的钱了,看不出来诈骗。2.你有对方的身份证完全可以诉讼解决,公安对于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类似于诈骗的案件,一般不予立案。
第二,你完全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追讨这笔钱。
不知如何诉讼的,可以请律师,或者私信我。
第三,这人应该是经常干这事,对于刑事风险把把控的比较好。但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当有一天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的时候,就是公安对他收网的时候。
第四,对于你,你只能去法院起诉。以后遇到这种事,还是事先咨询律师比较好,可以私信我。
依我之见:伤者不愿和解,是指伤者不愿意‘’刑事和解‘’,而刑事起诉后受害人有权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法院一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了,被告人坐过了班房后,仍然还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什么叫‘’刑事和解‘’呢?
根据我国二○一五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法分则四章丶五章规定罪名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判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在办案机关主持之下,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丶达成谅解协议并全额赔偿受害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并向法院建议从轻丶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犯罪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也可以微罪不起诉犯罪嫌疑人。
而本案例受害人所受之伤为‘’轻伤‘’一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己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受害人不谅解犯罪嫌疑人‘’,说明此案就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法定条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就不得违法主持双方‘’刑事和解‘’,除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外,即不得何法庭提出从轻减轻处理被告人的量刑建议。
至于提问者提问:‘’被告人已坐过牢,今后是否还要赔偿伤者‘’?依我之见一一如果该故意伤害案在刑事起诉时受害人附带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而经法庭审理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一经生效被告人坐过班房仅仅是承担的刑事责任,而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仍必须赔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这个问题简要的回答如下:
首先,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6年11月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工作试点,经过两年的改革实践和试点探索,2018年10月,在《刑事诉讼法》立法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即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上通俗的说,就是认罪认罚具结书要在被告人自愿的基础上签署,不愿意签署不能逼你签,如果签署了就是认可自己的罪行,同时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就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什么样的刑罚,比如判处被告人实刑或者缓刑,或者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签署了具结书,那么法院没有特殊情况就在根据量刑建议判,比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缓刑,法院一般就判缓刑。
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像国外的诉辩交易,就是被告人认罪有个好态度,司法机关就给你判得轻点。但是,如果不签署认罪认罚,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就是认罪,但不签,司法机关也不能因此就加重刑罚,还是要依法审判,但是可能没有签署具结书判的轻,但也不会故意加重。还有就是本身就不认罪,不签署,那一旦认定有罪,认罪态度不好判的不会轻。
第三,申请不起诉,没有法律规定必须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起诉有好几种,法定不起诉,就是不构成犯罪,那肯定签不签都要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就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处罚,这个签不签具结书,都可以不起诉,签了的话不起诉的可能性更大。相对不起诉,就是证据不足,这个不需要签署具结书,本身证据不足,必须不起诉。
综上所述,申请不起诉并不是一定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要根据案情,比如符合法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不签署也会不起诉的。而对于可能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不签署也可能不起诉,但签署了肯定不起诉的可能性增大。另外,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自愿签署的,不签也要依法判决,不能因为不签而重判。
好了,关于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一级,伤者不愿和解,被告已经坐牢,出来后还要赔伤者钱吗和不起诉建议书故意伤害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