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怎么办(招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
13642023-08-20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怎么办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怎么办以及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改进建议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非实质性违反招标文件规定,且不影响招标结果的,按正常程序处理。
2、实质性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影响招标结果的,上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评委会重新评标和重新确定招标结果。如主管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3、更多的招标知识可以上比比招标网查看。建议在招标结果公示成立的前提下,为避免不必要麻烦,可要求预计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承诺,维持原招标结果不变。
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我国建筑业支柱性产业地位不断稳固,各项经济与社会功能日益显著。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建筑业整体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内建筑市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也不断暴露出一些发展问题,如各类建设活动主体市场行为不规范;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相关建设活动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与经济损失风险严峻等。
这里主要以建设单位为例,简述其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市场行为,以及面临的质量安全责任与财产损失风险。
建设单位不规范市场行为
目前,建设单位主要存在以下不规范市场行为,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造成风险:
1
招投标不规范,在招投标环节通过招投标代理机构策划,设置不合理条件、虚假招标;
2
拖欠工程款,在施工阶段不按施工合同约定准时发放工程款;
3
暗示或明示承包商带资、垫资;
4
设置不合理工期,导致承包商疲于赶工,忽视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5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6
违法发包、肢解发包。
1、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2014年8月,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我国开始逐渐建立起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总承包等相关活动主体的质量行为责任机制。
《暂行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从政策依据方面来看,《暂行办法》为监管部门对于各方建设活动主体的市场监督管理建立起了相应政策依据,有利于规范相关不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
但从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者、各个环节的发包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大量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设计环节或施工环节出现的质量安全责任问题,追本溯源,实为建设单位强势插手设计或施工工作,或迫使设计人员不合理变更设计,或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质量标准,或设置不合理工期等等,最终导致风险事故发生。因此,《暂行办法》对于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即“承担全面责任”,仍有待进一步压实、完善。
此外,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中的其他几位主体角度考虑,也只有提高建设单位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才能保证建筑市场公平公正,倒逼建设单位规范自身质量安全行为,重视质量安全管理,进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生产。
事实也是如此,近年来,国家越发重视规范管理建设单位存在的各类不规范市场行为,压实其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1
2017年8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中提出“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2019年9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提出“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3
2019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的通知》,提出“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
4
2020年4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提出“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
2、建设单位的财产损失风险
工程建设,具有投资资金大、建设周期长、风险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等行业特点。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面临着不可忽视的财产损失风险。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在建过程中的相关财产损失风险与项目完工后的投资收益风险。
在建财产损失风险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资金之大,动辄可达数亿、数十亿元。昂贵的工程造价主要包括“人材机(即人工、材料、机械)”三类造价费用。以土建项目为例,人工、材料、机械的造价比例通常为20%、70%、10%。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财产损失风险主要即围绕着“材料”与“机械”两部分,同时包括建设活动与建筑材料已转化为的建筑物实体财产。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既面临着各类自然灾害风险,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也面临着各类意外风险,如火灾、爆炸、工程机械碰撞与倾覆等。这些自然灾害与意外风险所造成的风险事故将:
1
直接造成“已建成工程实体”、“建筑材料”、“工程机械”的损毁、灭失和贬值;
2
或导致相应人员身体损伤、残疾,甚至生命消亡;
3
或造成第三方的财产与生命安全的损失损伤。
上述损失损伤,一方面会对建设单位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已建成工程实体、建筑材料、工程机械的损毁;另一方面还令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如风险事故导致的相应人员身体损伤、残疾以及生命消亡,以及对第三方财产与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失损伤。此外,风险事故造成的施救费用、清理场地费用等,也会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
完工投资收益风险
除了上述物质损失与责任赔偿损失,风险事故导致的工程延期也会对建设单位造成各类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1
对于项目完工后的预期营收、利润损失;
2
借贷费用或物料劳务因通货膨胀增加的成本损失;
3
为追赶延迟的工期而投入的额外费用支出;
4
因延迟交付使用而造成的违约赔偿损失。
以某建设工程项目为例,该项目投资5亿元,其中3.5亿元为银行贷款,年利率8%。该项目计划3年建成,预计运营5年,每年运营收入利润为1200万元。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所在地发生严重风险事故,导致项目工期受到影响,推迟完工1年。
在这其中,该项目建设单位受到来自几方面的经济损失:1.项目建成后第1年的运营收入(1200万元);2.因项目推迟交付,偿还银行贷款的一年期利息;3.建设单位为追赶工期投入的相关费用支出;4.因项目延迟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支付的违约费用。
建设单位存在的各项不规范市场行为,是扰乱正常建筑市场秩序,诱发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又将对建设单位造成严重的质量安全责任与财产损失风险,令其陷入恶性循环。因此,近年来国家不断强化、压实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倒逼其规范自身市场行为,从市场参与主体维度规范建筑市场运行,保障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稿)介绍
1.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稿)修订背景;
2.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稿)主要内容变化;
3.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稿)与现行法规对比情况分析;
(二)非招标采购方式各种规范比较及重点内容解析
1.非招标采购方式各种规范比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招标协会《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行业推荐性自律服务规范、物流协会《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团体标准;
2.非招标方式的采购程序、内容、标准及特殊要求;
3.非招标方式采购方式的确定与适用情形及操作实务;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关于《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目标、范围、内容、方式、步骤、要求重点解析;
5.《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与应用;
6.《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中重点条款解读;
7.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流程关键环节解析、管理流程标准化;
8.国有企业招标文件(工程、货物、服务)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政府投资条例》对建设项目投资管控的影响及对策
1.对前期工作深度和前期文件真实性要求的管控对策;
2.对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影响分析及管控对策;
3.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时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对各方主体的影响分析及管控对策;
4.不得垫资施工的规定对各方主体的影响分析及管控对策;
5.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的规定对各方主体的影响分析及管控对策;
6.项目概算调整程序的规定对各方主体的影响分析及管控对策;
7.项目后评价的规定对投资主体的影响分析及管控对策。
(四)基于工程成本视角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条文释义及典型案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有关“合同效力”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包括合同对招投标文件的细化要点、合同实质性内容认定、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认定、多份合同无效情况下结算要点等;
2.开工日期、工期顺延认定实务,包括实际开工日期及顺延新规定、发包人延迟支付工程款与工期顺延、工程量增加与工期顺延、工程分包延误与工期顺延等;
3.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务;
4.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实务;
5.发承包人如何规避政府审计风险
我先问朋友n个问题。如果你带上自己的材料,到一公司应聘,被通知不被录用怎么办?如果你参加某种比赛,被评委淘汰了怎么办?如果你能将这问题思想明白,你大既就知道了你没中标应该怎么办。你面对的评标委员会,对谁中标有否决权,有各种规则的制定权、解释决。你最后被通知未中标,你认为该怎么办?上告吗?现在干什么是讲证据的时代,招标工作不合理,你又能提供多少证据?十家参加投标,最少八家不中,谁又能给你提供自家的违法行为?你没证据,到哪告你都赢不了。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怎么办?没中标的多少都有异议,最起码认为自已单位最优秀,评委眼光不好。怎么办?又能怎么办!只能哈哈一笑,收拾东西走人。是能传出一些奇人异事,但空口无凭,谁也没有真凭实据。
关于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怎么办,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改进建议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