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和宁夏的区别(临夏和宁夏有什么区别)
13922023-12-04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拆迁和腾退区别是什么分别应该如何补偿的问题,以及和房屋拆迁冷知识大全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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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邀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我国城市拆迁中一直沿用国务院1991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开始使用“征收”这一较为规范的法律概念,代替了之前的“拆迁”,但实质上二者的含义基本是相同的。“征收”从法律意义而言更加严谨,而“拆迁”则更通俗易懂。因此,不论您的房屋面临征收,或者面临拆迁,都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不降低原有的居住生活水平。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也不同。您可以依据法定补偿标准,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自家具体情况计算补偿价格,对比征收方给的补偿价格是否合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两种补偿方式。一是货币补偿: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包括装饰装修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用+营业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奖励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二是产权置换:即给予安置房,相同地段最低1:1进行置换。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安置有三种补偿方式。一是货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合法宅基地面积+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补助费+奖励费。二是房屋安置,按照合法房屋的面积和安置房屋面积最低1:1进行置换。三是迁建安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宅基地迁建安置,重新规划宅基地,补偿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对于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或者属于城中村,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商品房市场价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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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属于村镇集体土地,是属于宅基地,宅基地上房子属于你的,但土地是村镇集体的所有的,拆迁的时候小产权房就可以转正了,一般赔偿的时候比商品房少1000多元每平米,这只是针对三四线城市,如果赔偿的时候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赔现金,一种是赔房,赔房子的到时候会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时候要交土地出让金。
商品房就不同了,土地性质是出让,所以拆迁的时候就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比小产权房肯定要高得多,这就是小产权房和商品房拆迁的区别,其实作为小产权房是最划得来,本身买的时候就和商品房的价格悬殊很大,一旦转正一夜之间就和商品房地位一样,今后需要资金周转有了房产证还可以去各大商业贷款。
一、征收主管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对此,假如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并不合理,必须要行使老百姓的参与权,递交我们的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征收决定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即使征收主管部门做出了征收决定,被拆迁人对于决定有异议的,是可以救济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使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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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此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先补偿后拆迁,避免拆迁后,补偿迟迟不落实的问题,如果拆迁方本末倒置那么就属于违法可以起诉。
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此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评估机构的选择是由被拆迁人选择,而不是政府制定或者制定几家让被拆迁人选择,这严重失去了评估的公平、公正、合理的评估理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征收补偿方案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此条法律法规的意义在于确定补偿到底有什么,再有奖励必须要有的,不是说在规定拆迁期限之内有奖励,期限之外无奖励。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征收补偿决定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为原则。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老百姓第二救济途径。
七、司法强制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决定与房屋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行为,征收决定针对该征收红线范围之内老百姓具有法律效力,而补偿决定只针对个人具有法律效力。假如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必须要抓紧提起法律程序,莫要有等、拖的心态,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程序的敲门砖、钥匙。今日为什么要讲程序呢?征收程序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一个征收程序环节不可缺失,每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漏洞,其最终补偿决定在法律层面是不生效的。当然,也是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抓住的其程序违法起诉最终判补偿决定违法。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拆迁”“腾退”等名词频繁出现,项目名称不同,法律依据也就不同,补偿标准也会有差异。
1、拆迁
拆迁,据的是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确立了一条办证(拆迁许可证)、公告、评估、裁决、强拆的思路。现在仅适用于2011年之前就开始拆迁,拆迁许可证一直续期,到今天也没拆完的项目。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并实施,其实“拆迁”一词就应该退出“法律舞台”了,所以现如今,无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严格来说,都应该叫做“征收”,“拆迁”的叫法,只是方便大家理解罢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腾退
腾退,严格来说在法律层面是找不到这两个字的。只是在某些地方以腾退的名义,让老百姓腾房腾地。腾退的文件主要是由村委会制定,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这个过程中主要遵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相关程序的规定。由此可知,与具有行政强制性的征收拆迁相比,腾退其实是不具有强制性的,而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村委会与村民,双方协商一致后搬迁的过程,从本质上来看,更像是协议拆迁,所以补偿标准是双方协商确定的。
但在腾退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是否存在以腾退规避征收程序的违反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腾退后土地的使用情况也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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