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生产库存
1121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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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石油和天然气储备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由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者其他方式,拥有和控制一定数量的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储备。
这是国家为了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发生战事、大规模禁运等非常时期,则可用于应对国际石油市场的剧烈动荡,减缓或屏蔽可能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冲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保障我市应急状态下的粮食供应,根据《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徐政办传〔202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品种包括大米、面粉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三级管理方式。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运作实施监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成品粮油采购、储存、供应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计划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下达承储企业。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期按计划实施。
第五条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承储管理
第六条市级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粮油收储、加工、批发等能力;
(三)企业信用良好,3年内没有违反粮食政策法规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满足粮油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体系布局需要。
第七条市级成品粮油承储企业,由本级粮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和保供合同,具体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承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与本市具备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国有、民营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贸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建立健全成品粮油仓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仓房或油罐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成品粮仓库要配备隔热、降温、防潮和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
(四)按照成品粮储藏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事故;
(五)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六)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安全保管。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成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七)严格执行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库存报表。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取消其承储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市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业务。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
(二)不执行应急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整改要求;
(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第三章轮换管理
第十二条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库存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
第十三条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油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架空轮换,必须先轮入,后轮出,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库存数量任何时候不得低于规模总量的90%。
第四章动用管理
第十五条在我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库存。
第十六条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动用,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动用时按当时市场价格由政府买断。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执行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动用应急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成品粮油的运输工具和人力,有效承担运输任务,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出、用得上”。
第十八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发布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补贴管理
第十九条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购入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农发银规章〔2020〕32号)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也可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第二十条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年度综合补贴标准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并根据成品粮油储存相关要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补贴由市财政实行按年补贴,承储企业应当如实报送《年度成品粮储备补贴申报表》,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后,按规定申请资金并拨补。
第二十二条市级成品油静态储备的利息补贴,根据成品油购进总额,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市级成品粮油动态应急储备的保管费,由市财政根据商定的综合定额补贴标准进行拨补,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承储企业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与合作企业充分协商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核定代储或代轮换费用标准,并按约给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监管,定期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存在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数量、质量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及农发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加强对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不定期地开展检查,进一步完善应急保供预案,确保我市粮食供应安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物资储备活动,保障国家物资储备有序发展并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建立物资储备制度,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需要,服务国防建设,应对突发事件,参与宏观调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物资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活动。本规定所称国家储备物资,是指由中央政府储备和掌握的,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所需的关键性矿产品、原材料、成品油以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其他物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储备物资是国家财政资金的实物形态,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和挪用。
第四条国家储备物资实行目录管理,明确品种和规模,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五条确定国家储备物资的品种和规模,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国家发展战略需要;
(二)国内外资源状况;
(三)供应风险和经济风险情况;
(四)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物资储备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储备局)及其所属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具体履行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财政部负责国家物资储备财政管理及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国家物资储备有关工作。
第二章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拟订国家物资储备发展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储备局建立监测预警制度,为国家储备物资收储、动用等提供决策支撑。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物资储备发展规划等,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拟订年度国家储备物资收储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储备局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国家储备物资收储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形,储备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动用建议,报国务院审批:
(一)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确需的;
(二)宏观调控确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动用的其他情形。
储备局拟订国家储备物资动用预案,做好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准备。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建立国家储备物资轮换机制,明确轮换条件、程序等。储备局按照轮换机制,根据国家物资储备发展规划确定的品种、规模调整方案以及储存时间、品质状况等拟订年度及中长期国家储备物资轮换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一般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国家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必须实行定向收储、定向动用、定向轮换的除外。
第十三条国家储备物资入库一般实行送货到库制,出库一般实行到库提货制。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有关港航、铁路、公路运输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储备物资的装卸和运输。
第十五条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计划应当与部门预算相衔接。经财政部依法核定后,国家储备物资轮换和动用发生的盈余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补贴。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储备局应当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安全适用的原则,选择承储单位储存国家储备物资。承储单位在保管期内对国家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国家储备物资一般由国家物资储备仓库负责储存保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储备局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储存保管国家储备物资。
第十七条储备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国家储备物资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以及储备局制定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储备物资入库、出库指令,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保证国家储备物资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国家储备物资日常管理及轮换费用和国家物资储备仓库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经财政部依法审定后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属于中央基建投资安排范围的国家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所需资金,列入中央基建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探索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储存管理国家储备物资的新机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储备物资或者资金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国家物资储备建设用地、储备仓库等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合作经营等。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储局”),是我国储备应急性成品油的重要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机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国储局主要职责:研究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中的功能和地位,提出战略物资储备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政策建议,拟订主要矿产资源的资源储备和用户储备的相关政策。
为缓解生产型企业的原材料价格上涨压力,9月份,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首次以轮换方式分期分批组织投放国家储备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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