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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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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早期法兰克王国的查理·马特推行采邑改革,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封建等级制度,其特点是以土地为中心层层分封,封主封臣之间形成严格的契约(合同)关系。这是西欧封建制度的核心内容。
欧洲中世纪中期最富特征性的现象是行会组织,它是由同一手工业或商业的从业人员组成的,有的是为了促进共同利益,有的是为了福利目的和共同的宗教信仰,还有的完全是为了交际目的。行会是中世纪的人倾向于置身合作架构的体现,也对欧洲政治思想的演进具有历史意义,行会是自治的,其官员来自于内部选拔,从而,在一般民众的层面上,它是“上升”统治论的生动体现。行会是13、14世纪的新学说可以寻求支持的亲切而现实的历史背景。
三千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和二千多年前的罗马法就确立了“契约必须被遵守”的法律原则,历经中世纪、文艺复兴、资本主义,直至当代,各路风云际会,这一条却始终没有变化。
我国古代法亦对遵守契约有明确的规定。这再一次印证了,遵守契约,尊重契约,这一点不分古今,不分种族,是人类交往共同基础。
中世纪契约是指在中世纪时期,由君主、贵族、教会等权力机构与个人或团体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
这些契约涉及土地、财产、权力、婚姻等方面的事务,旨在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世纪契约具有严肃性和正式性,其内容和执行方式受到当时社会、政治和宗教制度的影响。
这些契约在中世纪社会中起到了维护秩序、平衡权力关系和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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