嫡长子继承制什么时候废除(嫡长子继承制是由谁开启的)
9922023-08-03
style="text-indent:2em;">其实嫡长子继承制什么时候废除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专家建议取消房产继承是谁,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嫡长子继承制什么时候废除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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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题主提到的,其实是两个问题:一个是为什么不能直接继承,另外一个是为什么还要花钱。
以下就这两个方面,分别说明一下:
为什么子女不能直接继承?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合法继承人。
子女作为父母的合法继承人(当然,前提是别触发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没错。但是,并不能确定子女是父母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1.从法定继承角度。
去世人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除了子女,还包括了父母、配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父母的遗产直接给到子女,有可能法律规定的其他继承人的权益被侵占了。
所以,子女不能直接继承,这是其一。
其二,即便就算父母的父母早亡、只剩下子女了,但是,去世人必有父母,怎么知道父母去世了?这时候,就要证明父母的父母也去世了。这个过程,也是子女不能“直接”继承的原因。
2.从遗嘱继承角度。
如果父母生前订立了合法有效遗嘱,那么就要按照遗嘱执行,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这时候,如果指定的继承人不是儿女,儿女一样不能继承。
为什么继承自己父母的遗产,还要花钱?这里我们从两个角度来说:
1.先说一下最终的过户环节。
父母的财产过户到子女名下,要收少量的工本费等。个人认为还是合理的——毕竟过户是必须的手续,办理过户的过程,办理人员还是付出了一定劳动、付出了几个“本本”的成本。
所以,这类费用收取,可以理解。
2.再说一下办理继承过程中的收费。
这个问题可能就会产生比较大的争议,而且这部分的收费一般都比较高(大几千、甚至以“万”计)。
从道理上,自己爸妈的财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应该是“名正言顺”的事儿,为什么要额外缴纳那么多费用?虽然按照现在的规定:继承所得属于“偶然所得”(白话讲,就是“白得”),但是,从“理”上很不容易让人接受。
关于这部分收费(仅讨论继承办理过程的收费,不讨论后续财产二次处置),目前唯一能让人接受的,就是直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不单独做继承——
我国已经强制取消了“强制公证”这个规定,所以,可以直接办理继承过户,不需要缴纳什么公证费之类的高昂费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多数还是要求有公证书之类的“继承权”证明——办理证明的这个过程,就会产生大量的费用。
关于办理继承过程的收费,合理么?我想,这个问题还是交给大家去评判吧。只能说:就是这么规定的。
你好!对于已经登记在不孝子女名下的房产可能无法取回,如果想要取回,难度也是比较大的。但,对于未分配的财产应当少分或不分给不孝的子女。
一、关于父母买房办到子女名下房产问题。
(一)父母出资买房办在子女名下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婚姻法解释二规定,若婚前买房,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婚后买房视为对夫妻两人的赠与。
(二)赠予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三种情形,在知道一年内可以撤销: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2.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不履行条件的。
(三)因此,你们可以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抚养义务为由,撤销赠予合同,要求不孝子女返还父母赠与的购房款。
二、关于未分配财产的分配问题。
(一)继承人有以下情形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了遗产杀害其它继承人的;3.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的;4.伪造篡改遗嘱的,情节严重的。
(二)继承人有扶养能力,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到不分或者少分。对于进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可以多分财产。
三、案件简要分析。
(一)不孝子女的不孝到了什么程度?如果达到有扶养能力,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程度,对于已经赠与的购房款可以撤销赠与。对于未分配的财产视情况,应到少分或者不分。
(二)但是,已经完成交付的赠与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是有一定难度的,且要受到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这个提问者,第一是无祖之人,第二是别有用心乱人性。作为一个民族,姓氏是根,没有了根也就灭亡了。国家这些年改革,自由平等在某些方面是泛滥自由的,也可以说是失败的,人性丢失,数典忘祖成为一种时尚,这是民族之悲哀。期望人们继承传统,发扬传承中华文化之美德。建设有尊严的民族文化。
嫡长子继承制度在清朝被废除。嫡长子继承制度在古代有以下几层意思。
一、正妻所生儿子中,由老大继承。如果老大死了,老大的儿子继承。
明朝的朱元璋就是这样做的,老大朱标死后,朱元璋就把皇位让给了朱标的儿子朱允炆。
二、正妻所生儿子中,如果老大没有儿子,老大又死了。那么,就在正妻所生儿子中按年龄顺序依次寻找继承人。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