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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2023-09-09
很多朋友对于拆迁时,对评估报告不满怎么办和拆迁补偿评估不规范建议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在拆迁案件中,很多被征收人抱怨政府给予的补偿太少,不能接受,例如张三(化名)家院落面积200㎡,房屋面积120㎡,其中正房100㎡,门房20㎡,2012年县政府决定对该区域实施旧城改造,张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政府发布征收补偿方案,方案规定,征收范围内正房按照1:1比例置换安置房或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补偿数额给予货币补偿,门房、偏房之类房屋属于附着物按照800元/㎡补偿,房屋被征收时院内空地同时被收回。周边商品房售价为5000元/㎡,期间征收办同张三协商,征收办希望给予其货币补偿50万元或置换100㎡安置房并给予门房等附属物5万元。张三不同意,征收办委托评估公司对张三房屋作出评估,评估总价值为40万元,其中正房价值36万元,附属物价值4万元。县政府对张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给予张三货币补偿40万元或给予置换安置房100㎡并给与其附属物4万元补偿,限期15日搬迁,否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征收办再次找张三协商,要求签订协议,仍然可以按照原定的“给予其货币补偿50万元或置换100㎡安置房并给予门房等附属物5万元”补偿,否则强制执行后只能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并且由张三承担执行费。
张三对此非常不满,总觉着补偿不合理,但说不出哪里不合理,也不知道该怎么解决,那么这个案例中补偿有没有问题呢?
万典律师认为:1、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不能忽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故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补偿,而非房屋被征收时无偿收回,张三的房屋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200㎡土地使用权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等一并评估计算征收补偿,而不能将空白面积无偿收回。
2、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房屋正房与安置房1:1置换没有根据,被征收房屋属于单门独户的院落,而安置房属于高层楼房,其容积率、建筑结构、舒适度完全不同,例如被征收房屋院落内体育锻炼、养花、停车等功能,安置房就没有,而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房屋的价值。
3、方案规定门房、偏房只能按照附属物补偿不合理,
被征收房屋的门房、偏房之类房屋,无论是否实际用于居住只要其高度、结构符合住宅的标准,应当按照住宅对待,例如我们购买普通商品房其中的厨房、厕所、电梯等全部要按住宅单价购买,一样的道理,被征收房屋的门房、偏房、厕所、厨房之类应当获得同等的对待。
经过咨询后,张三知道了其中的问题,于是向征收办提出,但是征收办仍然不同意做任何改变,因为方案是县政府制定的,所有人都执行这样的标准,不可能因为张三一个人而改变,并明确告知,政府正在做强拆申请的材料,劝张三早日签订协议,否则一旦强制执行,就只能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来处理了,张三表示,如果敢强拆就聘请律师起诉政府,征收办告知“起诉时你的权利,我们欢迎你提起诉讼”。
张三感到非常无奈,再次找到万典律师事务所,希望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时,由律师代为维护权益,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告知,千万不能等到强拆的时候,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被征收人已经失去了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院不会审查评估机构的评估是否合理、也不会审查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存在的瑕疵,故即使有律师帮助,也难以救济,大多会眼睁睁看着房屋被强拆,而一旦被强拆,被征收人失去谈判的砝码,补偿问题解决起来难度会大增。
随后,律师向张三告知了万典律师事务所归纳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十二个环节、以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和条件并一一核对县政府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要求,律师和张三发现征收部门在征收工作存在多处严重违法。
1、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如之前提到的忽略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的置换忽略容积率、舒适度、土地等级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门房偏房按附属物认定没有依据等等问题。
2、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时,没有履行被征收自由协商选择的程序,而是直接由政府组织摇号的方式选定。
3、作出评估报告后,没有告知张三进行复核、鉴定的权利,直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补偿安置方案》虽然履行了30天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但是对于征求的公众意见和对方案的修改情况没有公示,且方案没有任何修改。
张三接受律师的建议,决定提起诉讼,律师告知张三在提起诉讼之前应当首先进行调查取证,但是因为情况紧急,律师建议先行提起诉讼,于是张三和律师起诉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并对《房屋征收决定》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予以撤销。并在人民法院立案至开庭的空档期内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期间又发现了该县房屋征收中存在的其他严重问题,律师经过整理在开庭前3日将全套证据提交到人民法院。
开庭前,万典律师办案小组申请事务所集体研究庭战方案,随后律师团队集体对案件进行了研究和梳理,办案小组将案件所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进行汇总、并商定了应对方案,扎实的准备和专业的水平,开庭效果非常的好,开庭结束后,法官询问张三是否同意协调,律师断然决绝,走出法院后张三不解的问律师,“为何不同意协调,能够协调解决不是很好吗,反正我不管他违法不违法,只要补偿问题解决了就行”,律师告知他,不要着急,征收版还要找他协商。
果不其然,过了不久征收办再次找到张三要求协商,张三征求律师的意见,律师劝其沉住气,1、不要急于达成协议,2、不要主动提出补偿数额,3、不要狮子大开口,不能主张无理要求。张三听取了律师的意见,经过1个月的协商,法院审判期限都快要到期了,双方协商的也差不多了,最终征收办对于张三的合理要求予以同意,对于一些不合理的要求经过解释,以及征求律师意见,张三也做出了退让,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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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可以向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不能诉讼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复核评估进行复核,评估机构发现问题的,可以改变原评估结果重新作出评估报告,如果结果没有改变的,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如果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审定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最终向申请人出具鉴定意见书。此时,如果被征收人对鉴定意见仍然不服,则没有进一步的异议程序。在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达不成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如果不满意,被征收人可以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所以,网友如果对《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书》的结果不满意,应该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有时间限制,即受到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另外,由于该问题比较专业,建议网友聘请律师帮助提起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或律师进行咨询和处理。因为征地补偿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若签完字面积不对需要及时处理,可能需要重新进行评估和签订协议。如果存在签字不规范、签字人身份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则可能需要进行撤销和重签。处理方式可能会因地区、情况、法律法规等因素不同而不同。建议在签署协议前认真阅读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以免出现错误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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